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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鸿福两全保险

长期保障至73周岁,包含生存金、养老金及分红金的领取,具有高额身价或永久完全残疾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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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至73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55周岁

产品特色

险种特色

生存保险金,丰富家庭与子孙生活品质
养老保险金,退休生活更悠闲
享现金红利,持续获利,更多收益
更享有身故及全残双重保障

 在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自生效之日起至六十周岁每年都可享有基本保险金额1.5%的生存保险金。
养老保险金:
从61岁到73岁,每年可领取基本保险金额8%作为养老保险金。
身故及永久完全残疾保障:
享有至73岁的身故保障:基本保险金额 * 110% - 累计已给付的养老保险金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10%扣除已领取的养老保险金总额后的余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65周岁当年的保单周年日之前永久完全残疾,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10%扣除已领取的养老保险金总额后的余额向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在本合同的生效日及以后每年的年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向被保险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养老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三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在每年的年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55周岁


保障期限: 至73周岁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1.投保人杀害或故意伤害被保险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企图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伤或自虐;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

因发生上述情形而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本合同终止,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保单贷款本息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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