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彩一生终身年金保险计划(白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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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年金理财保障产品,独立账户运作,按复利结算,账户价值按需领取,余额持续增值,身故保障不低于实际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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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56周岁
产品特色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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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按主合同已交保费与现金价值二者中较大者以及附加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以合同终止。 |
关爱年金 | 于犹豫期结束的次日零时生存,我们按首次交纳保费的10%给付关爱金。 |
生存保险金 | 至59周岁之前,在每满两周年的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
养老年金 | 于60周岁起,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额的20%给付养老年金。 |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 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且已满18周岁未满61周岁,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
年金 | 合同生效满三年后,自年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的首个保单生效对应日起,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我们按保单账户价值的10%给付年金。若合同期满仍生存,我们一次性给付保单账户价值余额,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56周岁
保障期限: 终身
保障期限: 终身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1-6 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7.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2-6 项情形或在第7项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上述第2-6 项情形或在第7项期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或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