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至80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55周岁
产品特色
产品特色
短交长领 固化收益——长
年年返利 双重累计——多
祝寿养老 返本领息——稳
投保免检 省力省心——省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生存至每年的保单周年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61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至保险期满,被保险人生存至每年的保单周年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给付生存保险金。
祝寿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60周岁、8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我们分别按等值于累计已交保险费的50%给付祝寿保险金。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110%累计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给付的祝寿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身故或全残,我们按 110%累计已交保险费 扣除累计已给付的祝寿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祝寿保险金 | 若生存至 60 周岁、8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我们分别按等值于累计已交 保险费的 50%给付祝寿保险金。 |
生存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6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存至每年 的保单周年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给付生存保险金。 自 61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至保险期满,生存至每年的保单 周年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5%给付生存保险金。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至80周岁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