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至80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55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年金:
一、 自生效日零时起10日后,若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向年金受益人给付一次年金。二、 自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59周岁的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险单周年日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向年金受益人给付一次年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险单周年日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年金受益人给付一次年金。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80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我们将按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无息)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高残保险金:
一、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见10.3)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高残,我们将在扣除已给付的年金后向您无息返还本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高残,我们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一) 被保险人身故/高残时的已交纳的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无息);
(二) 被保险人身故/高残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高残保险金 | 一、 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高残,我们将在扣除已给付的年金后向您无息返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二、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高残,我们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一) 身故/高残时的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无息); (二) 身故/高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年金 | 一、 自生效日零时起10日后,若仍然生存,我们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一次年金。 二、 自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至年满59周岁的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险单周年日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一次年金。 自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至年满80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若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险单周年日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一次年金。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80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我们将按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无息)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至80周岁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第(二)至(七)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