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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人寿福满堂保险理财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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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至88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70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关爱年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至6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6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关爱年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当日零时生存,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关爱年金;
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满一年起至6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6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关爱年金。

 

养老年金 

被保险人于6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起至8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期间(含8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养老年金。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身故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介于18 周岁至60 周岁之间,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以乘客身份乘坐飞机、火车)、轮船或公共汽车,驾驶或乘
坐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在交通工具内因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在给付上述“2.2.1 身故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与人民币10 万元二者之较大者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关爱年金 若于合同生效日至6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60 周岁保单生 效对应日)生存,按以下约定给付关爱年金: 1.于合同生效日当日零时生存,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 给付关爱年金; 2.于合同生效满一年起至6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60 周 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的10%给付关爱年金。
养老年金 若于6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起至8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期间(含88 周 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养老年金
满期生存保险金 若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身故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二 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费豁免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 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介于18 周岁至60 周岁之间,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 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以乘客身份乘坐飞机、火车、轮船或公共汽车,驾驶或乘 坐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在交通工具内因意外伤 害身故的,在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按 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与人民币10 万元二者之较大者给付特定交通工 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70周岁


保障期限: 至88周岁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 项情形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7 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 项情形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7 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上述第2-7 项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以及投保人因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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