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福禄年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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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年金理财产品,提供生存年金、生存金、养老金、祝寿金给付,提供身故保障,还可享受公司经营红利。
- 保险期限: 至99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55周岁
产品特色
产品基本特征
一、产品特色
(一)投保即领
无须等待,保单生效即给付生存年金。
(二)年年领年金
年轻时,年年领保额5%生存年金;年长了,则年年领保额10%养老年金,活得久领得久,直到99岁高龄。
(三)养老计划DIY
可自行选择55、60、65周岁作为养老年金开始领取的年龄。
(四)保费全返
活到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另有一笔生存保险金,金额为所交年交化保费。
(五)可转换年金产品
领取的生存保险金可转换为当时我们提供的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产品,灵活安排退休生活。
(六)祝贺99长寿
活到99岁高寿,还可领取一倍保额祝寿金,提前贺迎百岁大寿。
(七)分享红利
每年根据公司经营状况派发红利,使您坐享公司的经营成果,助您抵御通货膨胀。
二、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开始日前身故的,我们按下列二项计算方式所计得金额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以合同(不含其他附加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无息计算自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不包含特别承保所加收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日当时的现金价值。
(二)生存年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及自生效日起至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开始日前,每届满一周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五给付生存年金。
(三)养老年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开始日及养老年金领取开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龄届满九十九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每届满一周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给付养老年金。
(四)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开始日仍生存的,我们以合同(不含其他附加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无息计算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养老年金领取开始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不包含特别承保所加收的保险费),依照受益人约定的下列方式之一给付生存保险金:
1、一次性给付;
2、转换为给付当时我们提供的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按照转换后的保险合同分期给付。
(五)祝寿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龄达九十九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祝寿保险金,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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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开始日仍生存的,以本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按年交交费方式无息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养老年金领取开始 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依照受益人约定的下列方式之一 给付生存保险金: (一)一次性给付; (二)转换为给付当时我们提供的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按照转换后的保险合同分期给付。 |
生存年金 | 被保险人于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开始日前,每届满一周年的合同 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五给付生存年金。 |
养老年金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开始日,及自养老年金领取开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龄届满九十九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每届满一周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给付养老年金。 |
祝寿金 | 被保险人年龄达九十九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祝 寿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养老年金领取开始日前身故的,我们按下列二项计算方式所计得金额 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一)已交保险费 (二)保单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开始日(含)后身故的,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至99周岁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但被保险人被强迫、欺骗情形下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