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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安盛人寿传鑫意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属于养老投资理财保障产品,到达领取日即可领取保证和一般养老金保障,还有身故保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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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5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养老年金

1、保证养老年金

本合同的保证养老年金首次领取日为被保险人年满55、60、65、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四种,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首次保证养老年金领取日一经确定,我们不再接受您的变更申请。 自保证养老年金首次领取日的24时起,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将在该日及以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按当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养老年金予被保险人,保证给付20年。

2、一般养老年金

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24时生存,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将继续按当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一般养老年金予被保险人,直至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于首次养老年金领取日当日24时(含)之前身故,则我们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⑴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⑵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保险费。

2、若被保险人于保证给付期间身故,则我们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⑴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⑵20年保证给付期内应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与已给付保证养老年金的差额。

若被保险人于于于保证给付期于保证给付期之后身故,我们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我们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养老年金 1、保证养老年金 合同的保证养老年金首次领取日为被保险人年满55、60、65、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四种,由您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约定。首次保证养老年金领取日一经确定,保险公司不再接受您的变更申请。自保证养老年金首次领取日的24时起,被保险人生存且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将在该日及以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按当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养老年金予被保险人,保证给付20年。 2、一般养老年金 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24时生存,且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将继续按当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一般养老年金予被保险人,直至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于首次养老年金领取日当日24时(含)之前身故,则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⑴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⑵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保险费。 2、若被保险人于保证给付期间身故,则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⑴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⑵20年保证给付期内应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与已给付保证养老年金的差额。若被保险人于于于保证给付期于保证给付期之后身故,保险公司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65周岁


保障期限: 终身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将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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