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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寿年年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

大都会人寿
长期年金理财产品,开始年金领取日起年年领取年金,88周岁和100周岁均可领取生存金,身故可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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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年金给付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所选择的开始领取年金日,我们将自开始领取年金日起(含开始领取年金日),根据您选择的年金领取方式按以下标准之一给付年金。

年领:我们将每年在保险单周年日按保险单所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年金。
月领:我们每月按保险单所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8.4%给付年金。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开始领取年金日之前身故,我们将按照其身故时累计所交保险费的110%与现金价值较高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开始领取年金日之后身故,如果年金给付受益人已领取的年金金额少于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所交保险费的110%,我们将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所交保险费的110%扣除已领取年金金额之后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如果年金给付受益人已领取的年金金额多于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所交保险费的110%,我们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生存额外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8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被保险人88周岁生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的生日是同一日期),我们将向年金给付受益人一次性给付相当于一倍的基本保险金额的生存额外给付;若被保险人生存至10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被保险人100周岁生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的生日是同一日期),我们将向年金给付受益人一次性给付相当于三倍的基本保险金额的生存额外给付。

本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年金给付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生存至所选择的开始领取年金日,我们将自开始领取年金日起(含开始 领取年金日),根据您选择的年金领取方式按以下标准之一给付年金。 年领:我们将每年在保险单周年日按保险单所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年金。 月领:我们每月按保险单所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8.4%给付年金。
身故保险金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在开始领取年金日之前身故,我们将按照其身故时累计所交保险费的 110%与现金价值较高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在开始领取年金日之后身故,如果年金给付受益人已领取的年金金额少于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 所交保险费的 110%,我们将按照身故时累计所交保险费的 110%扣除已领取年金金额之后的金额 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如果年金给付受益人已领取的年金金额多于身故时累计所交保险 费的110%,我们不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生存额外给付 若生存至 8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 88 周岁生日,我们将一次性给付相当于一倍的基本保险金额的生存额外给付;若 生存至 10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 100 周岁生日,我们将一次性给付相当于三倍的基本保险金额的生存额外给付。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除外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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