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养老定投增值年金保险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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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年返还生存金、养老金;养老金高额返还,保证领取20年,晚年有保障;满期3倍返,额外又分红;意外、疾病身故有保障;长期护理金,养老新概念。
已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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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期限: 至100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55周岁
产品特色
公司声明:本产品说明书中所载资料仅供客户参考,一切以本公司条款规定为准。
产品特色
1.年年快速返,生活有品质
2.养老高额返,关爱喜乐多
3.保证二十年,晚年有保障
4.满期三倍返,幸福乐无边
5.额外又分红,锦上来添花
6.持交有奖励,人性又贴心
7.保证累积率,生生且不息
8.养老新概念,长期护理金
保险利益
本计划由合众养老定投年金保险(分红型)和合众附加长期护理保险组成。
合众养老定投年金保险(分红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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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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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本主合同生效满一年的保单周年日开始,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不含),若被保险人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给付生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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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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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含),至被保险人年满10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不含),被保险人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8%给付养老年金。养老年金保证给付至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8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的养老年金是非保证的。
如果被保险人在上述养老年金的保证给付期内身故,我们将按保证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与已给付养老年金金额两者的差额一次性给付给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主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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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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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本主合同生效满两年的保单周年日开始,在交费期限内,若被保险人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每年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1%给付持续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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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祝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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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0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按照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满期祝寿金,本主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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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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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身故,我们将按本主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2)自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含),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不含),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和本主合同已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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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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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含),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不含),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我们将在给付上述身故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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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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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范围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55周岁
保障期限: 至100周岁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主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