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诚「安享未来」养老年金保险计划(B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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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含年金、满期金、祝寿金及分红金的领取,保障28种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证年金及豁免保费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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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期限: 至80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8-60周岁
产品特色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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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在年金领取前遭受意外事故身故我们按合同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确诊患有条款中所列的重大疾病,且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最高可获得重大疾病保险金。 |
祝寿金 | 若在界满年金开始领取日仍然生存,我们将按合同保险金额的10%给付祝寿金。 若在届满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然生存,我们将再按合同保险金额的20%给付祝寿金。 |
保证年金 | 若生存至合同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日,自年金开始领取日起(含)至主合同满期日,我们将根据您选择的年金领取方式按合同约定标准之一给付年金。 |
被保险人豁免 | 若不幸身故我们豁免余期保费。或确诊合同定义的重疾我们豁免余期保险费。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若在合威满期仍然生存,我们将按合同保险金额的50%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18-60周岁
保障期限: 至80周岁
保障期限: 至80周岁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寸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在本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内自杀;
(2)您故意造成;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抓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稚:
如果本合同有现金价值或者来领取的款项,发生上述第(1)、(3)种情形之一时,我们将向您退还上述款项,主合同效力终止;发生上述第}2)种情形时,我们将向您退还未领取的款项,向其他权利人退还现金价值,主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全的保险责任:
(1)不论在神智清醒与否的状况下自杀或自伤;
(2)您故意造成的;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杭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非法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酗酒或斗殴;
(5)因精神科疾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为准)而导致的;
(6)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8)参加潜水、滑水、跳伞、攀岩、蹦极跳、赛马、赛车、摔跤、探险活动及特技表演等高风险活动;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辐射或污染;
(11)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