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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贝保障两全保险

恒安标准人寿
长期保障至80周岁,满期一次性领取所交全部保费,具有身价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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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至80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和附加合同《恒安标准附加贝保障呼吸系统癌症疾病保险》同时终止。身故保险金为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

1.您已交的主险合同和附加合同《恒安标准附加贝保障呼吸系统癌症疾病保险》的保险费之和;

2.被保险人身故时主险合同和附加合同《恒安标准附加贝保障呼吸系统癌症疾病保险》的现金价值之和。

 

二、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且未发生附加合同《恒安标准附加贝保障呼吸系统癌症疾病保险》约定的呼吸系统癌症,我们将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主险合同和附加合同《恒安标准附加贝保障呼吸系统癌症疾病保险》同时终止。满期保险金为主险合同与附加合同《恒安标准附加贝保障呼吸系统癌症疾病保险》已交保险费之和。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和附加合同《恒安标准附加贝保障呼吸系统癌症 疾病保险》同时终止。身故保险金为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 1. 您已交的主险合同和附加合同《恒安标准附加贝保障呼吸系统癌症疾病保险》的保险费之和; 2. 被保险人身故时主险合同和附加合同《恒安标准附加贝保障呼吸系统癌症疾病保险》的现金价值 之和。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日,我们按您已交付的保险费的100%给付满期保险金,保险合同终 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至80周岁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任一情形导致身故的,保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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