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福惠满堂两全保险(分红型)(A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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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人寿
- 长期保障15年,包含生存金、满期金及分红金的领取,保障身故、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及特别给付保险金
- 保险期限: 15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自本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每第3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当日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5.5%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并且身故时已年满18周岁,我们将按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额应获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并认可。
三、公共交通意外永久完全残疾慰问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永久完全残疾,我们将按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慰问金,本合同终止。
四、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特别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并且身故时已年满18周岁,我们在给付上述身故保险金的同时,再按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的2倍进行特别给付,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永久完全残疾,我们在给付上述慰问金的同时,再按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的2倍进行特别给付,本合同终止。
以同一人作为被保险人与我们订立一份或多份本险种合同的,不论其投保人是否相同,我们基于这些合同对被保险人的本项特别给付金额累计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五、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日,我们按满期时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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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并且身故时已年满 18 周岁,我们将按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 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生存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每第 3 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当日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 5.5 %给付生存保险金。 |
公共交通意外永久完全残疾慰问金 |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永久完全残疾,我们将按本合同的有效保险 金额给付慰问金,本合同终止。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特别给付 |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并且身故时已年满 18 周岁,我们在给 付上述身故保险金的同时,再按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的 2 倍进行特别给付,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永久完全残疾,我们在给付上述慰问金的同 时,再按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的 2 倍进行特别给付,本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日,我们按满期时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15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或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任何情形之一而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的,本合同均终止,我们按本保险条款的规定进行处理,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相应现金价值,如有特别红利,则同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