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至88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在保险合同履行中发生合同效力中止情形的,则按照本保险条款的约定执行:
一、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者自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下,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180日后(不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下,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我们向您返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您已交付的保险费的105%,保险合同终止。
二、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永久完全残疾,或者自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下,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180日后(不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永久完全残疾,经诊断或鉴定符合本保险条款中规定的永久完全残疾条件的,且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已满18周岁,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下,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永久完全残疾,经诊断或鉴定符合本保险条款中规定的永久完全残疾条件的,且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已满18周岁,我们向您返还被保险人被确诊或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时您已交付的保险费的105%,保险合同终止。
三、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第3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以及从第3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24时起每满两年仍生存,且未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永久完全残疾,我们按保险金额的2%给付生存保险金。
四、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日,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1.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者自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下,自 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 180 日后(不含第 180 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身故,且被保险人 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下,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我们向您返 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您已交付的保险费的 105%,保险合同终止。 |
生存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第 3 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以及从第 3 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24 时起每满两年仍生 存,且未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永久完全残疾,我们按保险金额的 2%给付生存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日,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
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 1.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永久完全残疾,或者自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合同履行中有复 效情形下,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 180 日后(不含第 180 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 永久完全残疾,经诊断或鉴定符合本保险条款第 6 条中规定的永久完全残疾条件的,且被保险人永久完全 残疾时已满 18 周岁,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2.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下,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永久完全残疾,经诊断或鉴定符合本保险条款第 6 条中规定的永久完全残疾条件的,且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已满 18 周岁,我们向您返还被保险人被确 诊或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时您已交付的保险费的 105%,保险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至88周岁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永久完全残疾,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2 年内自杀,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复效情形的,被保险人在每次合同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任一情形导致身故或者永久完全残疾的,保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