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至80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伤害事故,或者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满 180 日后和每一复效日零时
起满 180 日后由于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死亡,本合同终止。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
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和每一复效日零时起 180 日内
(含第 180 日)由于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死亡,本合同终止。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
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与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
(1)您已交付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
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满 80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我们按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乘以
交费年度数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满 80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我们按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乘以 交费年度数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伤害事故,或者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满 180 日后和每一复效日零时 起满 180 日后由于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死亡,本合同终止。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 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和每一复效日零时起 180 日内 (含第 180 日)由于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死亡,本合同终止。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 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与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 (1)您已交付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至80周岁
保障期限: 至80周岁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以及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复效
情形的,被保险人在每次合同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终止时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如有特别红利的,则同时支付。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以及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复效
情形的,被保险人在每次合同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终止时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如有特别红利的,则同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