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第三方保险平台-亲民保险网!

4008-454-142

中英人寿吉祥安鑫全过程防癌疾病保险

中英人寿
保险期间灵活可选,保障包含癌症、轻症癌症、癌症手术、放疗或化疗、肝脏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癌症住院补贴、癌症豁免保险费、身故或全残等
已有 1022 人推荐
关注“亲民保服务号”买保险快人一步
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20/30年或至70/80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产品特色

癌症保险金

如果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癌症,我们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五倍给付癌症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

如果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癌症,对于针对该癌症所进行的每次住院治疗,我们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乘以住院天数给付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

 

癌症手术保险金

如果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癌症,对于因治疗该癌症所接受的每一次手术,我们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手术保险金。

 

癌症放疗或化疗保险金

如果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癌症,对于因治疗该癌症所接受的每一个疗程的放射治疗或化学治疗,我们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癌症放 疗或化疗保险金。

 

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

如果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癌症,对于因治疗该癌症所接受的每一次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我们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十倍给付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

 

轻症癌症保险金

如果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轻症癌症,并且在轻症癌症确诊前未确诊患癌症,我们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轻症癌症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癌症豁免保险费保险金

如果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癌症,我们将豁免癌症确诊日后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身故保险金

如果在年满18 周岁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并且在身故前未确诊患癌症,我们将按以下二项中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缴保险费。如果在年满18 周岁后因意外伤害事故或 疾病导致身故,并且在身故前未确诊患癌症,我们将按以下二项中金额较 高的一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缴保险费的105%

 

全残保险金

如果在年满18 周岁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全残,并且在全残前未确诊患癌症,我们将按以下二项中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全残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缴保险费。如果在年满18 周岁后因意外伤害事故或 疾病导致全残,并且在全残前未确诊患癌症,我们将按以下二项中金额较 高的一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全残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缴保险费的105%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癌症保险金 如果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癌症,我们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五倍给付癌症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 如果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癌症,对于针对该癌症所进行的每次住院治疗,我们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乘以住院天数给付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
癌症手术保险金 如果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癌症,对于因治疗该癌症所接受的每一次手术,我们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手术保险金。
癌症放疗或化疗保险金 如果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癌症,对于因治疗该癌症所接受的每一个疗程的放射治疗或化学治疗,我们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癌症放 疗或化疗保险金。
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 如果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癌症,对于因治疗该癌症所接受的每一次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我们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十倍给付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
轻症癌症保险金 如果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轻症癌症,并且在轻症癌症确诊前未确诊患癌症,我们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轻症癌症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癌症豁免保险费保险金 如果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癌症,我们将豁免癌症确诊日后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身故保险金 如果在年满18 周岁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并且在身故前未确诊患癌症,我们将按以下二项中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缴保险费。如果在年满18 周岁后因意外伤害事故或 疾病导致身故,并且在身故前未确诊患癌症,我们将按以下二项中金额较 高的一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缴保险费的105%
全残保险金 如果在年满18 周岁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全残,并且在全残前未确诊患癌症,我们将按以下二项中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全残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缴保险费。如果在年满18 周岁后因意外伤害事故或 疾病导致全残,并且在全残前未确诊患癌症,我们将按以下二项中金额较 高的一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全残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缴保险费的105%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保障期限: 20/30年或至70/80周岁

责任免除

如果由于以下第1 种至第8 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患癌症或轻症癌症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同时本合同终止;如果由于以下第9种至第11 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或治疗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伤,或自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生化武器、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患艾滋病(AIDS);


9、 任何针对轻症癌症的住院及治疗;


10、 任何非直接治疗癌症的住院;


11、 任何非针对癌症的手术、放射治疗、化学治疗、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发生上述第1 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被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身故的,该现金价值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发生上述第2 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您。
发生上述第3 种至第8 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您。
我要提问
* 留言:

* 您的姓名:
* 手机号码:
* 验证码:
* 所属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