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10/15/20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8-55周岁
产品特色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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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将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05%与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在合同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我们将按以下公式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合同已交保险费之和×(1+2%×保险期间); |
满期保险金 | 若在合同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我们将按以下公式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合同已交保险费之和×(1+2%×保险期间);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18-55周岁
保障期限: 10/15/20年
保障期限: 10/15/20年
责任免除
因第一至七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因第一至十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首次进行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手术,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3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九、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8或患艾滋病,符合本条款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项“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和第三十三项“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除外;
十、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一、二项情形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