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联安康长佑综合保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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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安联保险
- 长期意外以及健康保障产品,提供45种重疾+12种轻症疾病,针对男女高发恶性肿瘤额外多赔付,意外身故或全残可提供保障,交通意外翻倍赔付,投保人身故或全残可免交保费。
- 保险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55周岁
产品特色
1. 身故/全残保障:100%主险基本保险金额
2. 重大疾病保障:100%主险基本保险金额/次,最多达三次给付
3. 特定恶性肿瘤保障:额外20%主险基本保险金额
4. 轻症重疾保障:额外20%主险基本保险金额
5. 生命尊严提前给付:100%主险基本保险金额
6. 额外意外身故/伤残保障:100%附加险1基本保险金额
7. 额外交通意外身故/伤残保障:100%附加险2基本保险金额
8. 保费豁免:若投保人身故或全残,豁免主险保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非同一人时适用)
注:
① 在等待期内首次出现重大疾病或轻症重疾(因意外导致的除外),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轻症重疾保险金的责任,无息退还主险累计已交保险费,保障计划终止,附加险按解约处理。等待期为保障计划生效日零时起九十日及保障计划效力恢复日零时起九十日。
② 如在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一年之后,不幸罹患与首次重大疾病不同组别的重大疾病,可以获得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如在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一年之后,不幸罹患与前两次重大疾病不同组别的重大疾病,可以获得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③ 一旦给付身故/全残保障或生命尊严提前给付保险金后本保障计划即终止;一旦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现金价值降为0,同时豁免主险以后的各期保险费,不再承担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生命尊严提前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仍承担第二、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障及特定恶性肿瘤保障责任。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重大疾病给付 | 100%主险基本保险金额/次,最多达三次给付 |
轻症重疾给付 | 额外20%主险基本保险金额 |
特定恶性肿瘤给付 | 额外20%主险基本保险金额 |
身故或全残给付 | 100%主险基本保险金额 |
意外身故或全残给付 | 100%附加险1基本保险金额 |
生命关爱给付 | 100%主险基本保险金额 |
豁免保险费 | 若投保人身故或全残,豁免主险保费。 |
交通意外身故/伤残给付 | 100%附加险2基本保险金额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终身
责任免除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患有终末期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或生命尊严提前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含两年)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含两年)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有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各项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轻症重疾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后患病(因输血或者工作原因导致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不包括肌营养不良症),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含两年)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