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10/20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癌症保险金
若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癌症,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如下标准给付癌症保险金: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癌症(恶性肿瘤)的保单年度癌症保险金第一个保单年度,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第二个保单年度,等值于2 倍基本保险金额。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癌症保险金 | 若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癌症,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如下标准给付癌症保险金: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癌症(恶性肿瘤)的保单年度癌症保险金第一个保单年度,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第二个保单年度,等值于2 倍基本保险金额。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10/20年
保障期限: 10/20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癌症(恶性肿瘤)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癌症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遗传性疾病,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癌症(恶性肿瘤)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癌症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癌症(恶性肿瘤)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