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关爱e 生老年癌症疾病保险B 款
-
阳光保险
- 中短期老年人健康保障产品,两种保障期限灵活选择,确诊原位癌可额外领取保险金。
已有
1022
人推荐
关注“亲民保服务号”买保险快人一步
- 保险期限: 10/20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癌症保险金
若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癌症,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合同约定标准给付癌症保险金。
原位癌关爱保险金
若在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癌症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原位癌,我们按合同约定标准给付原位癌关爱保险金。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癌症保险金 | 若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癌症,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合同约定标准给付癌症保险金。 |
原位癌关爱保险金 | 若在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癌症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原位癌,我们按合同约定标准给付原位癌关爱保险金。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10/20年
保障期限: 10/20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原位癌或癌症(恶性肿瘤)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原位癌关爱保险金或癌症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遗传性疾病,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癌症(恶性肿瘤)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癌症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癌症(恶性肿瘤)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