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方全球附加投保人豁免保费重大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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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方全球人寿
- 保障50种重大疾病和10种轻症疾病,确诊重大疾病、轻症疾病、身故可免交余期保险费
-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8-60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豁免保险费: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日起九十天后或因意外伤害事故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则我们自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后续应交纳的各期保险费。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日起九十天后或因意外伤害事故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则我们自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后续应交纳的各期保险费。
身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我们自被保险人身故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后续应交纳的各期保险费。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豁免以一次为限。
在豁免保险费期间,我们不接受主合同保险金额以及交费方式的变更。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轻症疾病保费豁免 | 若于合同生效日起九十天后或因意外伤害事故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则我们自被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开始,豁免合同后续应交纳的各期保险费。 |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若于合同生效日起九十天后或因意外伤害事故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则我们自被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开始,豁免合同后续应交纳的各期保险费。 |
身故豁免保险费 | 若身故,则我们自身故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开始,豁免合同后续应交纳的各期保险费。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和“轻症疾病保费豁免”的责任免除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我们不承担“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和“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
1.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3.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身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免除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身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