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10/20年,至70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55周岁
产品特色
癌症确诊保险金
若经诊断首次发生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癌症,我们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癌症手术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诊断首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癌症且因该癌症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实际实施癌症手术治疗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实施的癌症手术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手术保险金。(同一保险单年度内,给付1次为限;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2次为限)
身故保险金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身故时所在保险单年度末现金价值二者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癌症豁免保险费
若经诊断于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生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癌症,投保人可免交自确诊患合同约定的癌症之日起的合同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癌症确诊保险金 | 若经诊断首次发生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癌症,我们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
癌症手术保险金 | 被保险人经诊断首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癌症且因该癌症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实际实施癌症手术治疗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实施的癌症手术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手术保险金。(同一保险单年度内,给付1次为限;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2次为限) |
身故保险金 |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身故时所在保险单年度末现金价值二者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癌症豁免保险费 | 若经诊断于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生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癌症,投保人可免交自确诊患合同约定的癌症之日起的合同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10/20年,至70周岁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1-5 项情形之一导致患本合同约定的癌症或发生癌症治疗行为,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指定或认可的医院以外的其他医院发生的癌症确诊或癌症治疗行为;
2. 被保险人在投保本合同前已患癌症;
3. 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 项情形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癌症确诊或癌症治疗行为,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5 项情形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癌症确诊或癌症治疗行为,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下列6-8 项情形之一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身故保险责任:
6.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7.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8.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身故,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 6 项情形导致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上述第7、8 项情形导致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