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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e 享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阳光保险
中长期健康保障产品,3种保障期限灵活选择,提供42种重疾+10种轻症赔付,身故可按已交保费的120%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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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20/30年或至70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 本 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天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轻症重疾”或“重大疾病”;(二)因导致“轻症重疾”或“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退还本合同已交的保险费。这18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11.6)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轻症重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本轻症重疾保险金责任终止,我们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累计已交保险费”,年交方式下指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乘以年交保险费。月交方式下指已经过保单月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12)乘以月交保险费。

 

“年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月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月交保险费。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轻症重疾保险金 若在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轻症重疾保险金责任终止,我们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20/30年或至70周岁

责任免除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轻症重疾或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2,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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