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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安康健康保障计划D款

中英人寿
长期保障可选20年或30年,可领取满期金,保障包含身故、全残、住院补贴、重症监护补贴及意外医疗费用的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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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20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50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1.身故/全残保险金:
给付保险金额×(已缴费次数÷应缴费次数),本计划合同终止。相当于所缴保费的110%。

2.满期保险金:
给付保险金额,本计划合同终止。相当于所缴保费的110%。

3.住院津贴保险金:

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于180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住院:50元×1.5×投保份数×住院天数合同生效日起90天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天后(以较迟者为准)因疾病住院:50元×投保份数×(住院天数-3)


4.重症监护室保险金:

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于180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住院,且因病情需要入住重症监护室:50元×1.5×投保份数×重症监护天数。合同生效日起90天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天后(以较迟者为准)因疾病住院,且病情需要入住重症监护室:50元×投保份数×重症监护天数


5.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因意外伤害事故进行必要治疗,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起180天(含)内给付已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的90%
 
6、说明:

“住院津贴保险金/重症监护室保险金”给付天数累计上限:

住院津贴保险:同一次住院以及每一保单年度均不超过180天;但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7周岁前(不含7周岁生日当天)住院,则均不超过14天。重症监护室保险金:每一保单年度不超过30天;但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7周岁前(不含7周岁生日当天)住院,则不超过14天。每一保单年度“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金额上限=人民币1000元x投保份数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全残保险金 给付保险金额×(已缴费次数÷应缴费次数),计划合同终止。相当于所缴保费的110%。
满期保险金 给付保险金额,计划合同终止。相当于所缴保费的110%。
重症监护室保险金 遇意外伤害事故,并于180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住院,且因病情需要入住重症监护室:50元×1.5×投保份数×重症监护天数 合同生效日起90天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天后(以较迟者为准)因疾病住院,且病情需要入住重症监护室:50元×投保份数×重症监护天数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因意外伤害事故进行必要治疗,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起180天(含)内给付已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的90%
住院津贴保险金 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于180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住院:50元×1.5×投保份数×住院天数 合同生效日起90天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天后(以较迟者为准)因疾病住院:50元×投保份数×(住院天数-3)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50周岁


保障期限: 20年

责任免除

如果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住院治疗或支出医疗费用,或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或支出医疗费用,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伤,或自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国家管制药品的影响;


9、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被袭击或被杀害;


10、 被保险人非医疗必需的检验、检查、诊断或治疗,或被保险人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或被保险人进行疗养、静养、康复性治疗;


11、 被保险人因任何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所引起的治疗或手术;


12、 被保险人所患未如实告知的既往症,包括受伤、异常症状和疾病;


13、 不孕不育治疗、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异位妊娠、妊娠并发症、流产或分娩以及避孕、节育(含绝育);


14、 被保险人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的运动,或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跳伞、攀岩、蹦极、探险(见7.16)、摔跤、武术、特技、赛马、赛车、卡丁车、高空飞行(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乘坐商业航班者除外)等高风险活动;


15、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患性传播疾病或特定传染病,或患精神疾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6、 牙科治疗(因意外伤害事故引起除外),或任何原因导致的矫形、整容、美容手术、牙科修复或整形,或安装假牙、假眼、假肢、助听器等残疾用具,或心理咨询等;


17、 地震、台风、洪水及火山爆发。


发生上述第1 种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的,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我们将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被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身故的,该现金价值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发生上述第2 种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的,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我们将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您。

发生上述第3 种至第17 种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的,我们将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退还给您。


如果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同时本合同终止: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伤,或自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 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被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身故的,该现金价值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发生上述第2 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您。

发生上述第3 种至第7 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我们将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退还给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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