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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人寿乐福一生重大疾病保险

中英人寿
健康保障产品,提供38种成人重疾、28种少儿重疾、10种成人轻症、 10种少儿轻症保障,还有男女特定重疾、身故高残保障和生命关爱提前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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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产品特色

身故保险金

如果在年满18 周岁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已经缴纳的合同的全部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如果在年满18 周岁后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如果在年满18 周岁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全残,我们将按已经缴纳的合同的全部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如果在年满18 周岁后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全残,我们将按合同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

在等待期后,如果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将按合同保险金额给付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等待期后,如果在年满18 周岁前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合同附表一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在等待期后,如果在年满18 周岁后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合同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在等待期后,如果在年满18 周岁前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合同所列任何一种轻症疾病,我们将按合同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同时保险责任终止。 在等待期后,如果在年满18 周岁后至年满85 周岁前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合同列任何一种轻症疾病,我们将按合同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同时项保险责任终止。

 

男性/女性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1)若为男性 在等待期后,如果在年满85 周岁前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男性特定重大疾病,且在确诊起的第30 日仍生存,我们将按合同保险金额的150%给付男性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2) 若为女性 在等待期后,如果在年满85 周岁前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女性特定重大疾病,且在确诊之日起的第30 日仍生存,我们将按合同保险金额的150%给付女性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如果在年满18 周岁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已经缴纳的合同的全部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如果在年满18 周岁后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如果在年满18 周岁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全残,我们将按已经缴纳的合同的全部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如果在年满18 周岁后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全残,我们将按合同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 在等待期后,如果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将按合同保险金额给付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等待期后,如果在年满18 周岁前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合同附表一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在等待期后,如果在年满18 周岁后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合同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在等待期后,如果在年满18 周岁前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合同所列任何一种轻症疾病,我们将按合同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同时保险责任终止。 在等待期后,如果在年满18 周岁后至年满85 周岁前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合同列任何一种轻症疾病,我们将按合同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同时项保险责任终止。
男性/女性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1)若为男性 在等待期后,如果在年满85 周岁前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男性特定重大疾病,且在确诊起的第30 日仍生存,我们将按合同保险金额的150%给付男性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2) 若为女性 在等待期后,如果在年满85 周岁前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女性特定重大疾病,且在确诊之日起的第30 日仍生存,我们将按合同保险金额的150%给付女性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保障期限: 终身

责任免除

如果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患本合同附表一、附表二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或患男性/女性特定重大疾病,或患本合同所列任何一种轻症疾病,或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同时本合同终止: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伤,或自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患艾滋病(AIDS)(因本合同附表一所列第22 项和附表二所列第32 项和第33 项所导致的除外);


9、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 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被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身故的,该现金价值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发生上述第2 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您。
发生上述第3 种至第9 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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