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康相伴保险保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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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保险
- 全面健康保障产品,4种保障期限可灵活选择,期满可返本,特定重疾可多领取30%基本保额,提供三重重疾保障,可享公司分红收益。
- 保险期限: 10/20/30年,至75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54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主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主合同及附加合同当时的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之和×保险金给付比例(见下表)
(2)主合同及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之和。
2.满期保险金
按主合同及附加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之和×保险金给付比例(见下表)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主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3.重大疾病保险金
按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主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终止,不再承担给付主合同中身故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的责任。
4. 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除前款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按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主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终止,不再承担给付主合同中身故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的责任。
5.轻型重疾保险金
按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型重疾保险金,以一次为限,本项责任终止,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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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1)合同当时的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之和×保险金给付比例 (2)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之和。 |
满期保险金 | 按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之和×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不再承担给付主合同中身故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的责任。 |
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 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轻型重疾保险金 | 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型重疾保险金,以一次为限,本项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10/20/30年,至75周岁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者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主合同各项责任免除亦为本附加合同的责任免除。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与主合同责任免除条款相同的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