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之享重疾保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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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健康保险
- 长期健康保障产品,保障50种重疾+10种轻症疾病,持有一年,保额翻倍,多种交费方式可灵活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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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期限: 至60/65/70/75/80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55周岁
产品特色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第一年为基本保险金额,第二年及以后为2倍基本保险金。 |
全残保险金 | 第一年为基本保险金额,第二年及以后为2倍基本保险金。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若确诊患合同定义的轻症按约定保险金给付。 |
身故保险金 | 主险累计所交全部保费。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55周岁
保障期限: 至60/65/70/75/80周岁
保障期限: 至60/65/70/75/80周岁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醉酒、斗殴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不退还本合同的保险费或现金价值。但若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况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主险合同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所列各项情形;
(2) 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3) 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