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优选定期寿险+合众附加优选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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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人寿
- 全面保障几乎,提供身故、全残和重疾保险金给付,保障30种重大疾病。
- 保险期限: 10/20/30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天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 全残,我们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本主合同的保险费,本主合 同终止。这 9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无等待期。 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身故当时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 金,本主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全残,我们将按全残当时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 金,本主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会减少,减少的保险金额等于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主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保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保险金额确定。当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主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我们给付任何一项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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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将按身故当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全残保险金 | 若全残,我们将按全残当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10/20/30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主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参加高风险运动
(9)遗传性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