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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行康佑 2 号恶性肿瘤疾病保险

建信人寿
长期健康保障产品,提供恶性肿瘤和身故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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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恶性肿瘤给付


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上述生效日或效力恢复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内,若被

保险人因初次出现的症状或体征被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本公司将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返还本合同实际已缴保险费,且不再给付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这18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因初次出现的症状或体征被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本公司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且不再给付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按100%的本合同已缴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且不再给付本合同的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给付 若身故,则我们按100%的合同已缴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且不再给付合同的 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恶性肿瘤保险金 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内,若因初次出现的症状或体征被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我们将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返还合同实际已缴保险费,且不 再给付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终身

责任免除

因下列 1-8 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恶性肿瘤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本合同恶性肿瘤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1-6 项情形之一或第9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本合同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恶性肿瘤或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恶性肿瘤或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本公司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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