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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内,经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且申请理赔时仍然生存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已交保险费之和的105%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后,经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且申请理赔时仍然生存的,我们按该保险单年度末本附加合同及《光大永明真爱守护两全保险》主合同现金价值之和,与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相比较数额较大的,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可以选择一次性全额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也可以选择逐月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二十四分之一,共计领取二十四次。开始逐月领取保险金时,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即行终止。若在逐月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过程中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在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向《光大永明真爱守护两全保险》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剩余的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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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内,经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 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且申请理赔时仍然生存的,我们按合同已交保险费之和的105%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于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后,经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 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且申请理赔时仍然生存的,我们按该保险单年度 末合同现金价值之和,与合同约定的重大疾 病保险金额相比较数额较大的,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