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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心守护防癌疾病保险(2008 版)

大都会人寿
专属防癌产品,提供癌症关怀金、癌症住院津贴补助、癌症手术津贴补助,身故也可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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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癌症关怀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90 天后,被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恶性肿瘤,并生存15 天后(不含第15 天),经我们审核同意,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癌症关怀保险金。癌症关怀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90 天内(含第90 天),被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恶性肿瘤,我们将无息返还您已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二、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90 天后,因本合同所列的恶性肿瘤需住院治疗的,从住院的第四天起,我们将按照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5‰每日给付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日给付额度上限为300 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的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180 天。

 

三、癌症手术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90 天后,因本合同所列的恶性肿瘤在住院期间接受了本合同所列的手术,经我们审核同意,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癌症手术津贴保险金。癌症手术津贴保险金的给付以2 次为限。

 

四、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90 天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后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90 天内(含第90 天)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无息返还您已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癌症关怀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或复效90 天后,被确诊初次患有合同所列的恶性肿瘤,并生 存15 天后(不含第15 天),经我们审核同意,我们将按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癌症关怀 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或复效90 天内(含第90 天),被确诊初次患有合同所列的恶 性肿瘤,我们将无息返还您已交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或复效90 天后,因合同所列的恶性肿瘤需住院治疗的,从住院 的第四天起,我们将按照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5‰每日给付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癌症 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日给付额度上限为300 元。
癌症手术津贴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或复效90 天后,因合同所列的恶性肿瘤在住院期间接受了合 同所列的手术,经我们审核同意,我们将按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癌症手术津贴保 险金。
身故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或复效90 天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于合同生效或复效后因意外 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按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于合同生效或复效90 天内(含第90 天)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无息返还您 已交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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