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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附加健康壹佰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百年人寿
专属健康保障产品,提供70种重疾+30种特定疾病保障,确诊特定疾病可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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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至70/80/100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百年人寿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等待期 

本合同生效日或本合同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 日为等待期。等待期是指本合同生效后百年人寿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时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百年人寿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返还本合同已交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1)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经百年人寿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
(2)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己经发生的疾病、症状或病理改变且延续到等待期以后经百年人寿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百年人寿认可的医院1首次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70 种重大疾病),百年人寿按照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额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和主合同效力同时终止。

 

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百年人寿认可的医院首次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所约定的特定疾病(30 种特定疾病),百年人寿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主合同及本合同的基本保额不变,但给付以一次为限,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特定疾病豁免保险费

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后,百年人寿将豁免本合同及其所附于的主合同的特定疾病确认日后的下一保单年度及以后余下各期的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等待期以后经百年人寿认可的医院1首次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 多种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70 种重大疾病),百年人寿按照合同约定 的基本保额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和主合同效力同时终止。
特定疾病保险金 在等待期以后经百年人寿认可的医院首次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 多种合同所约定的特定疾病(30 种特定疾病),百年人寿按合同基本 保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主合同及合同的基本保额不变,但给 付以一次为限,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特定疾病豁免保费 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后,百年人寿将豁免合同及其所附于的主合同的特 定疾病确认日后的下一保单年度及以后余下各期的保险费,保险责任 效力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保障期限: 至70/80/100周岁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百年人寿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2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5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6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8期间(因本条款第8.2.34 及8.2.41 项所导致的除外);

 

(7)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百年人寿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百年人寿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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