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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美裕人生重大疾病保险计划

陆家嘴国泰人寿
综合重疾保障计划,保障32种重大疾病和10种特殊疾病,身故和满期均可赔付,还可领取生存金、享受公司经营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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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至80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40周岁

产品特色

一、产品特色 
1、重疾种类涵盖广,特定疾病额外赔; 
2、保单生效三年起,每满两年就返还; 
3、全残身故也保障,八十满期再给付; 
4、红利每年都分配,投资成果可分享; 
5、一张保单在手中,疾病养老全无忧。 

二、保险责任 
(一)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龄到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导致条款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我们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退还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日(或第一级残疾诊断确定日)止,按年交交费方式无息计算所应交的本合同及附加美裕人生重疾合同的保险费总额,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龄到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当日及以后身故或导致条款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满三周年之日起,每届满两周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三给付生存保险金。 

(三)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龄达到八十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即行终止。 

(四)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初次罹患约定的重大疾病时,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持续有效九十日(含当日)以内,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初次罹患约定的重大疾病时,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向投保人退还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重大疾病诊断确定日止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已交的保险费总额;如为复效情况的,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仅退还最后一次申请复效时所交保险费。 
重大疾病保险金以领取一次为限。被保险人同时或先后罹患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时,我们仅给付一种重大疾病保险金。 
32种重大疾病: 
1.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7.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2.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3.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 
14.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15.瘫痪――永久完全 
16.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18.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9.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0.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3.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26.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27.肌营养不良症 
28.多发性硬化症 
29.脊髓灰质炎 
30.严重心肌病 
31.重度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I型) 
32.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注:第1-25项为《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规定的重大疾病种类; 
第26-32项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种类。 
被保险人如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瘫痪、重大器官移植术、严重Ⅲ度烧伤或严重脑损伤等情形之一的,不受前述九十日等待期的限制。 

(五)特定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初次罹患约定的特定疾病,且未达到领取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标准时,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持续有效九十日(含当日)以内,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初次罹患约定的特定疾病时,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向投保人退还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特定疾病诊断确定日止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已交的保险费总额;如为复效情况的,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仅向投保人退还最后一次申请复效时所交保险费。 
特定疾病以领取一次为限。被保险人同时或先后罹患两种以上的特定疾病时,我们仅给付一种特定疾病保险金。 
10种特定疾病: 
1.特定恶性病变或恶性肿瘤(包含原位癌) 
2.冠状动脉成形手术 
3.轻微脑中风 
4.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5.主动脉内手术 
6.脑垂体瘤、脑囊肿 
7.脑动脉瘤手术 
8.较小面积III度烧伤 
9.重度头部外伤 
10.慢性肾功能损害–肾功能衰竭期 
注: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特定疾病的,不受前述九十日期间的限制。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或第一级残疾的,按主险保险金额给付,本计划终止。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届满三周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以及自该生效对应日起每届满两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按主险保险金额的3%给付。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龄到达80周岁之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按主险保险金额给付,本计划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于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定初次罹患约定的重大疾病时,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于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内,经医院专科医生确定初次罹患约定的重大疾病时,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将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总额 和保单现金价值。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瘫痪、重大器官移植术、严重Ⅲ度烧伤、严重脑损伤等情 形之一的,不受前述九十日期间的限制。 重大疾病保险金以领取一次为限。同时或先后罹患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时,仅给付一种重大疾病保险金。
特定疾病保险金 于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定初次罹患约定的特定疾病,且未达到领取 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标准时,按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于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内,经医院专科医生确定初次罹患约定的特定疾病时,主合 同及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向您无息退还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 起已交的保险费总额和现金价值。 但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的,不受前述九十日期间 的限制。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40周岁


保障期限: 至80周岁

责任免除

因下列(一)至(七)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条款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或因下列(一)至(三)及(五)至(九)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初次罹患“肌营养不良症”的,不受第(八)项的责任免除限制: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但被保险人被强迫、欺骗情形下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九)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患艾滋病(AI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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