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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珍爱女性保险计划L款

陆家嘴国泰人寿
女性专属的全面保障计划,集重疾保障、特定疾病、身故利益、生存返还、女性特定手术、女性特定疾病、意外整形手术于一体,还可享受公司经营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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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至80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8-40周岁

产品特色

 (本产品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本计划由国泰美裕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国泰附加美裕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和国泰附加珍爱女性定额给付医疗保险组成)

 

一、计划特色

1、集重疾保障、特定疾病、身故利益、生存返还、女性特定手术、女性特定疾病、意外整形手术于一体;

2、八十满期金给付;

3、共享经营成果,年年有分红。

二、保障内容

(一)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或第一级残疾的,按主险保险金额给付,本计划终止。

(二)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届满三周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以及自该生效对应日起每届满两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按主险保险金额的3%给付。

(三)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龄到达80周岁之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按主险保险金额给付,本计划终止。

(四)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90日后起,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初次罹患约定的重大疾病时,按主险保险金额给付,本计划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90日内,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初次罹患约定的重大疾病时,本计划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计划已交保险费(复效情况下为该次复效所交保险费)。

重大疾病保险金以领取一次为限。被保险人同时或先后罹患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时,我们仅给付一种重大疾病保险金。

32种重大疾病:

1. 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2. 急性心肌梗塞

3. 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6.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7. 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8.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 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10.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1.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2. 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3. 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

14. 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15. 瘫痪――永久完全

16. 心脏瓣膜手术 ――须开胸手术

17.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18. 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9. 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0. 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21.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22.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3. 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

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 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26. 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27. 肌营养不良症

28. 多发性硬化症

29. 脊髓灰质炎

30. 严重心肌病

31. 重度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I型)

32. 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注:第1-25项为《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规定的重大疾病种类;

第26-32项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种类。

被保险人如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瘫痪、重大器官移植术、严重Ⅲ度烧伤或严重脑损伤等情形之一的,不受前述九十日等待期的限制。

(五)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90日后起,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初次罹患约定的特定疾病时,按主险保险金额的20%给付,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90日内,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初次罹患约定的特定疾病时,本计划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计划已交保险费(复效情况下为该次复效所交保险费)。

特定疾病以领取一次为限。被保险人同时或先后罹患两种以上的特定疾病时,我们仅给付一种特定疾病保险金。

10种特定疾病:

1. 特定恶性病变或恶性肿瘤(包含原位癌)

2. 冠状动脉成形手术

3. 轻微脑中风

4. 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5. 主动脉内手术

6. 脑垂体瘤、脑囊肿

7. 脑动脉瘤手术

8. 较小面积III度烧伤

9. 重度头部外伤

10. 慢性肾功能损害–肾功能衰竭期

注: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特定疾病的,不受前述九十日期间的限制。

(六)乳房癌症手术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90日后或自复效日起,罹患乳房癌症(不含原位癌),并在医院接受手术时,按主险保险金额的15%给付乳房癌症手术医疗保险金。但每侧乳房以给付一次为限。

如同一次手术中接受两侧乳房癌症治疗时,按主险保险金额的30%给付乳房癌症手术医疗保险金。

(七)子宫及其附件组织癌症手术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90日后或自复效日起,经医院确诊罹患下列癌症(不含原位癌):

 

编号

疾病名称

C52

阴道恶性肿瘤

C53

子宫颈恶性肿瘤

C54

子宫体恶性肿瘤

C55

未特指部位的子宫恶性肿瘤

C56

卵巢恶性肿瘤

C57

其它和未特指的女性生殖器官恶性肿瘤

C58

胎盘恶性肿瘤

并在医院接受手术治疗时,按主险保险金额的30%给付子宫及其附件组织癌症手术医疗保险金。每一种疾病以给付一次为限。如于同一次手术中接受两种以上疾病的癌症治疗,则分别给付子宫及其附件组织癌症手术医疗保险金。

(八)女性特别手术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90日后或自复效日起,罹患下列○1、○2、○3项所述疾病,并于医院接受手术治疗的,按主险保险金额的15%给付女性特别手术医疗保险金:

(1)乳房良性肿瘤或原位癌;但本项给付的女性特别手术医疗保险金仅以一次为限;

(2)子宫良性肿瘤或原位癌;但本项给付的女性特别手术医疗保险金仅以一次为限;

(3)卵巢良性肿瘤或原位癌;但本项给付的女性特别手术医疗保险金仅以一次为限;

(九)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90日后或自复效日起初次发生以下疾病:

(1)系统性红斑狼疮

(2)类风湿性关节炎

按主险保险金额的30%给付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但每一种女性特定疾病以给付一次为限。

(十)意外整形手术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所导致的伤害需住院并接受条款定义的整形手术治疗时,按主险保险金额的15%给付,以一次为限。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90日后起,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初次罹患约定的重大疾病时,按主险保险金额给付,本计划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90日内,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初次罹患约定的重大疾病时,本计划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计划已交保险费(复效情况下为该次复效所交保险费)。 重大疾病保险金以领取一次为限。被保险人同时或先后罹患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时,我们仅给付一种重大疾病保险金。
特定疾病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90日后起,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初次罹患约定的特定疾病时,按主险保险金额的20%给付,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90日内,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初次罹患约定的特定疾病时,本计划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计划已交保险费(复效情况下为该次复效所交保险费)。 特定疾病以领取一次为限。被保险人同时或先后罹患两种以上的特定疾病时,我们仅给付一种特定疾病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届满三周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以及自该生效对应日起每届满两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按主险保险金额的3%给付。
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或第一级残疾的,按主险保险金额给付,本计划终止。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龄到达80周岁之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按主险保险金额给付,本计划终止。
乳房癌症手术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90日后或自复效日起,罹患乳房癌症(不含原位癌),并在医院接受手术时,按主险保险金额的15%给付乳房癌症手术医疗保险金。但每侧乳房以给付一次为限。 如同一次手术中接受两侧乳房癌症治疗时,按主险保险金额的30%给付乳房癌症手术医疗保险金。
子宫及其附件组织癌症手术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90日后或自复效日起,经医院确诊罹患指定癌症(不含原位癌),并在医院接受手术治疗时,按主险保险金额的30%给付子宫及其附件组织癌症手术医疗保险金。每一种疾病以给付一次为限。如于同一次手术中接受两种以上疾病的癌症治疗,则分别给付子宫及其附件组织癌症手术医疗保险金。
女性特别手术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90日后或自复效日起,罹患下列三项项所述疾病,并于医院接受手术治疗的,按主险保险金额的15%给付女性特别手术医疗保险金: (1)乳房良性肿瘤或原位癌;但本项给付的女性特别手术医疗保险金仅以一次为限; (2)子宫良性肿瘤或原位癌;但本项给付的女性特别手术医疗保险金仅以一次为限; (3)卵巢良性肿瘤或原位癌;但本项给付的女性特别手术医疗保险金仅以一次为限;
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90日后或自复效日起初次发生以下疾病: (1)系统性红斑狼疮 (2)类风湿性关节炎 按主险保险金额的30%给付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但每一种女性特定疾病以给付一次为限。
意外整形手术保险金 因意外事故所导致的伤害需住院并接受条款定义的整形手术治疗时,按主险保险金额的15%给付,以一次为限。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18-40周岁


保障期限: 至80周岁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但被保险人初次罹患“肌营养不良症”的,不受本条第(八)项的责任免除限制: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但被保险人被强迫、欺骗情形下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患艾滋病(AIDS);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九)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复效前的既往症,但在投保书上告知并经我们同意承保的,不在此限;

(十)被保险人作为器官捐献者为摘除捐献器官而住院的;


(十一)美容、所有牙科治疗、牙科手术、牙科保健或非意外事故所致的外科整形手术;

(十二)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整容手术所致的伤害及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事故所导致
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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