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生附加天润防癌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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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生保险
- 全面防癌保障计划,癌症确诊、住院、门诊、入住重症监护室、手术、化疗均有赔付,确诊即免交剩余未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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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 | 若本附加合同有效,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并由我们确认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癌症,且经医生 诊断必须入住医院接受治疗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千分之五乘以住院日数 给付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 同一次住院,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累计给付天数以九十天为限。 保险期间内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累计给付天数以一千天为限。 |
癌症住院前后门急诊保险金 | 若本附加合同有效,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并由我们确认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癌症,且经医生诊断必须入住医院接受治疗的,我们对其住院前二周内及出院后二周内因同一癌症在医院所进行的必要的门诊或急诊,每次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一给付癌症住院前后门急诊保险金。 同一保险单年度,癌症住院前后门急诊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二次为限。 |
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 | 若本附加合同有效,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并由我们确认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癌症,且因该癌症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接受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实施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治疗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二次为限。 |
原位癌确诊保险金 | 若本附加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并由我们确认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原位癌,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给付原位癌确诊保险金。 |
癌症确诊保险金 | 若本附加合同有效,且于等待期后经指定或认可的医院 确诊,并由我们确认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癌症 ,且在确诊日起三十天后仍生存,按本附加合同的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癌症确诊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
豁免保险费 |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于等待期后经认可的医院 确诊,并由我们确认初次 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癌症,豁免自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的癌症之日起的以后各期应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等待期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九十天。 |
癌症手术保险金 | 若本附加合同有效,若在等待期后经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并由我们确认初 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癌症,且因该癌症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接受本附加合同所定 义的手术治疗的,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手术保险金。 同一保险单年度,癌症手术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二次为限。 |
癌症放射线或化学治疗保险金 | 若本附加合同有效,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并由我们确认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癌症,且因该癌症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接受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放射线或化学治疗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给付癌症放射线或化学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癌症放射线或化学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十次为限。 |
癌症住院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 | 若本附加合同有效,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并由我们确认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癌症,且经医生诊断必须入住医院在重症监护病房接受治疗,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千分之五乘以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日数给付癌症住院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癌症住院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累计给付天数以一百天为限。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致成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投保本附加合同前已患癌症;
二、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三、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一、被保险人在投保本附加合同前已患癌症;
二、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三、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