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附加丰盛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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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人寿
- 短期保障一年,保障36种重大疾病,癌症可额外给付保险金,合同生效180天内因疾病或意外导致的身故或高残可返还所交保费
-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8-55周岁
产品特色
产品特色
·保障多达36种成人重大疾病
·提供癌症额外给付,业内首创
·保费低廉,无交费负担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一百八十天后经诊断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时,本附加合同根据以下所列情形进行处理:
1.若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除恶性肿瘤以外的其他的重大疾病,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所列的恶性肿瘤,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我们将豁免本附加合同的
后续保险费。
二、癌症额外给付
当被保险人符合下列所有条件时,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支付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作为癌症额外给付:
1.被保险人经诊断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所列的恶性肿瘤,并且我们己批准并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被保险人自诊断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所列的恶性肿瘤后生存满三年(以下称为癌症生存期);
3.癌症生存期结束后三年内,被保险人经诊断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重大疾病中所列的恶性肿瘤。
三、保险费返还
被保险人经诊断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或因疾病或意外导致身故或高度残疾时,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无息返还己交保险费(复效情况下返还最后一次申请复效时所交保险费)。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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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一百八十天后经诊断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 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时,本附加合同根据以下所列情形进行处理: 1.若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除恶性肿瘤以外的其他的重大疾病,本附加合同终止。我 们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所列的恶性肿瘤,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 保险金”责任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我们将豁免本附加合同的后续保险费。 |
癌症额外给付 | 当被保险人符合下列所有条件时,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支付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 的百分之二十作为癌症额外给付: 1.被保险人经诊断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所列的恶性肿瘤,并且我们己批准并支 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被保险人自诊断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所列的恶性肿瘤后生存满三年(以下称 为癌症生存期); 3.癌症生存期结束后三年内,被保险人经诊断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重大疾病中所列的恶性肿 瘤。 |
保险费返还 | 被保险人经诊断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 重大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或因疾病或意外导致身故或高度残疾时,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无息 返还己交保险费(复效情况下返还最后一次申请复效时所交保险费)。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斗殴、自杀、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b、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时,本附加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