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若本附加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并由我们确认
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
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等待期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
天。
若本附加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并由我们确认
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
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等待期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
天。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若本附加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并由我们确认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
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