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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生附加鑫天宁轻症疾病保险B款

长生保险
健康保障产品,提供8种轻症疾病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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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若本附加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并由我们确认
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
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等待期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
天。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本附加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并由我们确认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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