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6-70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的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之后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并由本公司确认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在确诊日起三十天后仍生存,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等待期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加保被保险人生效日(以较晚者为准)起六十天。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本附加合同的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之后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并由本公 司确认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在确诊日起三十天后 仍生存,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 保险责任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16-70周岁
保障期限: 1年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二、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四、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