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附加家庭收入保障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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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人寿
- 健康保障产品,保障25种重大疾病,主要提供重大疾病家庭应急保险金和重大疾病家庭收入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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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8-50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日起180 日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现金价值,本附加合同终止。这18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因意外伤害事故患上述疾病的无等待期。
如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重大疾病家庭应急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2 倍一次性给付重大疾病家庭应急保险金,本附加合同该项责任终止。
重大疾病家庭收入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所附于的主合同家庭收入保险金给付重大疾病家庭收入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对主合同的影响 主合同所包含的身故或全残责任与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重大疾病责任以一次给付为限。当本附加合同发生理赔后,主合同的各项保险金也减至为零,主合同终止。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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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家庭收入保险金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所附于的主合同家庭收入保险金给付重大疾病家庭收入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对主合同的影响 主合同所包含的身故或全残责任与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重大疾病责任以一次给付为限。当本附加合同发生理赔后,主合同的各项保险金也减至为零,主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家庭应急保险金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2 倍一次性给付重大疾病家庭应急保险金,本附加合同该项责任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18-50周岁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酗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3)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
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