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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幸福逸生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

恒安标准人寿
长期保障至终身,包含养老金及分红金的领取,具有高额身价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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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金额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养老保险金
养老保险金的领取起始年龄可以为被保险人的 50、55、60、65 或 70 周岁,由您在投保时选定,并在
合同中载明。 养老保险金的领取起始日为被保险人年满养老保险金领取起始年龄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
日。
自养老保险金领取起始日起,在每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按照有效保险金额

的 10%给付养老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红利保
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与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之和: 
(1)您已交付的全部保险费扣除累计给付的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养老保险金后的余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养老保险金 养老保险金的领取起始年龄可以为被保险人的 50、55、60、65 或 70 周岁,由您在投保时选定,并在 合同中载明。 养老保险金的领取起始日为被保险人年满养老保险金领取起始年龄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 日 日日 日。 自养老保险金领取起始日起,在每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按照有效保险金额 的 10%给付养老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红利保 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与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之和: (1)您已交付的全部保险费扣除累计给付的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养老保险金后的余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复效情形的,
被保险人在每次合同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上述任一情形导致身故的,保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合
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如有特别红利的,则同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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