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8-55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成人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
(扣除给付的轻症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之和后的金额)给付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被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为扣除本附加合同基本保
险金额后的金额。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成人轻症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20%给付成人轻症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但最多不超过人民币 50000 元。每种成人轻症疾病只给付 1 次成人轻症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后该种成人
轻症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轻症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递减为扣除成人轻症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后的金额,当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递减为零
时,本附加合同终止;被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为扣除成人轻症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之和后的金额。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成人轻症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18周岁(含18周岁)之后,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成人轻症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20%给付成人轻症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但最多不超过人民币50000元。 |
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成人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给付的轻症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之和后的金额)给付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为扣除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后的金额。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18-55周岁
保障期限: -
保障期限: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 “成人重大疾病”或“成人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