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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附加一生增值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国华人寿
长期保障至终身,保障17种少儿重大疾病、5种少儿特别重大疾病、33种成人重大疾病及5种成人轻症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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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日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

以外的原因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少儿重大疾病少儿特别重大疾病、成人重大疾病或成

人轻症疾病的(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终止,我

们无息退还主合同所交保险费。这 18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因意外伤害事故患上述疾

病的无等待期。

      

如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 给付保险金: 


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之前,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少儿重大

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

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为扣除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后的金额。 


少儿特别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18周岁之前,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别重

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别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少儿

重大疾病保险金、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金和成人轻症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三项保险责任终止;

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为扣除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后的金额。若自初次确诊之日起被

保险人生存满30日(含30日当日),我们将再次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别重

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18周岁(含18周岁)之后,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

的成人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给付的轻症疾病提前给付保险

金之和后的金额)给付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为扣

除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后的金额。


成人轻症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含 18 周岁)之后,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

定的成人轻症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20%给付成人轻症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但最多不超过人民币50000元。 每种成人轻症疾病只给付 1 次成人轻症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给付后该种成人轻症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成人轻症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18周岁(含18周岁)之后,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成人轻症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20%给付成人轻症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但最多不超过人民币50000元。
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成人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给付的轻症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之和后的金额)给付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为扣除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后的金额。
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18周岁之前,初次发生(见8.10)并被医院(见8.11)的专科医生(见8.12)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少儿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为扣除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后的金额。
少儿特别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之前,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 定的少儿特别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别重大疾 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金和成人轻 症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三项保险责任终止;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为扣除本 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后的金额。若自初次确诊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满 30 日 (含 30 日当日),我们将再次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别重大疾 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


保障期限: 终身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少儿重大疾病”、“少儿特别重大疾病”、“成人重大

疾病”或“成人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将已收取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日之后的风险保险费无息退

还至主合同保单账户价值,主合同保单账户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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