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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联超级随心子女教育规划

中德安联保险
长期教育理财保障产品,18周岁至25周岁可领取教育金,18周岁前享有医疗保障,投保人身故或全残可免交剩余保险费,可享公司分红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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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90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期间,小安享有的教育规划如下:


小安0~18周岁期间:

身故保障金:一旦小安身故,将为家人留下至少2.8万元的财富。

意外关爱金:拥有每次意外伤害最高5000元的医疗费用理赔额度,每年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15000元

住院关爱金:

     拥有每日100元的住院津贴

     拥有每日100元的重症监护室补贴,每年最高30天

 

小安18-25周岁

满期保险金:安先生为小安细心筹划,将满期保险金按年领取用作教育基金、进修基金,小安每年保证获得18750元,25岁领取结束时,还可一次性领取红利,作为小安工作及创业的支持。

注:

1.以上附加险需经我司核保后方可续保至对应的最高期限。

2.以上投保计划仅供参考,公司将视客户的综合情况予以核保审核。

3.安联附加安康守护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与安联附加安康关爱住院补贴医疗保险每五个保单年度为一个保证续保期间,详细内容请以保险合同条款所述为准。

4.安联附加安康守护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对于18周岁以下被保险人,有150元/次的免赔额度,有社保保障的被保险人赔付比例为100%,无社保保障的被保险人赔付比例为95%。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该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给付 30周岁时,给付10倍基本保险金额、累计增额红利和满期终了红利。
豁免保险费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根据 本合同约定的豁免保险费类型豁免相应的保险费。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因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而在医院进行治疗的,对于其在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事故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按如下规定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90周岁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含二年)自杀,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款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二年以上(含二年)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种或数种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或重症监护室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后患病;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 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妊娠、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节育、绝育手术、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或因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10)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速降、滑雪、攀岩、登山运动、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或从事飞行活动(商业航班除外);


(12) 被保险人屈光不正的矫正治疗、矫形、镶牙、牙齿修复、牙齿整形、整形(因意外事故而导致的外科整形手术除外)、美容、变性手术或心理咨询及残疾用具(如轮椅、义眼、义齿、义肢、助听器、配镜等其他附属品的装配)的使用训练所引起的住院和治疗。

 

因下列原因之一种或数种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故意杀害;


(9) 被保险人受酒精或管制药物影响;


(10) 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者身份执行任务;


(11) 被保险人猝死、或因遗传性疾病或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导致的伤害;


(12) 被保险人因视力矫正、中暑、疾病、整容、妊娠、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或因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13)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4) 被保险人被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产生感染的除外;


(15)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速降、滑雪、攀岩、登山运动、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或从事飞行活动(商业航班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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