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6-65周岁
产品特色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等待期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日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重大疾病,
(二)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
本公司将无息全额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所交保险费,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这 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16-65周岁
保障期限: 1年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