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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附加安心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

富德生命人寿
因意外或疾病等身故或全残也可免交保费,投保年龄范围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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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8-65周岁

产品特色

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1.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导致首次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因疾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进行本附加合同定义的手术,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的已缴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导致首次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因疾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进行本附加合同定义的手术,本公司自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下一个保险年度起,豁免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以后各期应缴的保险费,使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本附加合同终止;

 

3.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进行本附加合同定义的手术,本公司自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下一个保险年度起,豁免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以后各期应缴的保险费,使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身故豁免保险费(仅适用于主保险合同投保人与主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


1.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已缴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自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下一个保险年度起,豁免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以后各期应缴的保险费,使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本附加合同终止。

 

三、全残豁免保险费(仅适用于主保险合同投保人与主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


1.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患疾病,并且自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疾病被鉴定为导致全残,本公司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已缴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患疾病,并且自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疾病被鉴定为导致全残,或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被鉴定为导致全残;本公司自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下一个保险年度起,豁免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以后各期应缴的保险费,使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应在残疾状况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残疾程度鉴定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对其残疾程度进行鉴定。若被保险人在患疾病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本附加合同中的全残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本公司承担全残豁免保险费责任以一项为限。

 

在豁免保险费期内,本公司不接受任何导致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保险费发生变化的申请。

 

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载明于保险单上。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1、于合同生效起180日内,首次确诊患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进行合同定义的手术,我们返还所缴保费,合同终止;2、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起180日后,首次确诊患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进行合同定义的手术,我们自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下一个保险年度起,豁免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以后的各期应缴保费。
身故豁免保险费 1、于合同生效起180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2、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起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自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下一个保险年度起,豁免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以后各期应缴的保险费。
全残豁免保险费 1、于合同生效起180日内患疾病且在180日内导致全残,我们返还所缴保费,合同终止;2、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起180日后患疾病,且在180日内导致全残,我们自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下一个保险年度起,豁免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以后各期应缴的保险费。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18-65周岁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首次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进行本附加合同定义的手术、或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本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五、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十、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一、二项情形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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