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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拥抱阳光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阳光保险
终身团体健康保障,提供30种重疾赔付,身故可按约定保额赔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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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6-65周岁

产品特色

在本合同 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金给付限制

本合同所列保险金对每一被保险人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因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起180日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出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16-65周岁


保障期限: 终身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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