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6-65周岁
产品特色
在本合同 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金给付限制
本合同所列保险金对每一被保险人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金给付限制
本合同所列保险金对每一被保险人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因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起180日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出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16-65周岁
保障期限: 终身
保障期限: 终身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