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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附加重大疾病保险(A款)

瑞众人寿
专属健康保障产品,提供35种重疾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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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55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 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们向您 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且被 保险人自所患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28 日后仍生存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 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 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向您 无息返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二、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且自所患 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28 日后仍生存的,将按合 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55周岁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或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患重大疾病、达到疾病状态 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 动车;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附加合同所列第 33、34 种重 大疾病除外);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 手术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 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 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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