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70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50周岁
产品特色
产品简介
英大元鸿重大疾病保险计划由英大元鸿两全保险(分红型)和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组成,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重大疾病保障。
产品特色
满期返本 恭祝健康:若您在保险期间未发生重大疾病,我们在期满时向您给付满期保险金,恭祝您健康长寿。
保障面广 特殊关爱:我们提供给您的保障包括6种必保病种、19种可保病种和英大特殊关爱的11种病种。
保障期长 最长70年:您可从0周岁(出生30天)保障至70周岁,超长保障让您安心。
专家理财 红利分享: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业务经营情况进行分红,您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内
温馨提示:以上介绍供参考,详细内容以条款约定为准。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满期保险金 | 如果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 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意 外伤害(见9.4)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 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 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 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或最后复效日起一年内因意外 伤害之外的原因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见 7.1),我们 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或最后复效日起一年后因意外 伤害之外的原因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 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 英大人寿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50周岁
保障期限: ≤70年
保障期限: ≤70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活动;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合同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但符合本附加合同“经输血导致的人类
免疫缺陷病毒感染”定义的不在此限;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及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重大疾病发生之日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