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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附加团体特定疾病保险

瑞众人寿
专属团体健康保障产品,提供11疾病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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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与主合同相同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与主合同相同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特定疾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新增加的被保险人自投保人申请生效之 日)起 30 日内(含第 3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患本附加合同约 定的特定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向投保人无息返还该被保险人的已交保险 费,同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新增加的被保险人自投 保人申请生效之日)起 30 日后或自续保合同生效之日后,初次患本附加合 同约定的特定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且此前未发生主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一 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 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特定疾病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之日(新增加自投保人申请生效之 日)起 30 日内(含第 3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患本附加合同约 定的特定疾病的一种或多种,向投保人无息返还该被保险人的已交保险 费,同时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之日(新增加的被保险人自投 保人申请生效之日)起 30 日后或自续保合同生效之日后,初次合 同约定的特定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且此前未发生主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一 种或多种,将按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 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与主合同相同


保障期限: 与主合同相同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特定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 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殴斗、故意自伤;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特定疾病的,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 险人的责任终止,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特定疾病的,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 责任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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