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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8-454-142

合众附加长青重大疾病保险 A 款

合众人寿
健康保障产品,保险期限有5年、10年、15年、20年4种选择,主要提供20种重大疾病保障,还承担身故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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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5/10/15/20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55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天内初次发生本 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本 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这 18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 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无等待期。 


大疾病保险金 

等待期后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 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自确诊之日起 30 天后仍生存,我们按本 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 合同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等待期后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我们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55周岁


保障期限: 5/10/15/20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身 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 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 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 或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 附件 8-3 4 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9)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 大疾病或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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