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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太平洋保险
提供团体的终身45种重大疾病保障、身故保障,可增加或减少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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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 天(90天为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本公司按投保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 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 天(90天为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 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本公司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1)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的80%;

 

(2)该被保险人身故时相应的现金价值。

 

在任何情况下,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不可兼得,即若本公司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则另一项保险金不再给付。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起90 天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我们按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对应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若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起90 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1)合同约定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的80%;(2)该身故时相应的现金价值。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合同生效90天内,经医院确诊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已支付的保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在合同生效后90天后经医院确诊合同定义的重疾病,我们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终身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若属于本合同所保障的“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则不在此限;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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